《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契稅稅率“5降3”
(1)單位承受住房
(2)居民承受贈與住房,
(3)非住房、土地交易
契稅稅率由5%降至3%
個人購買住房契稅稅率與現行的一致
二、享受優(yōu)惠看合同
對單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贈與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稅稅率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要根據土地、房屋權屬合同簽訂時間來判斷適用稅率。
三、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合二為一
由原《暫行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變?yōu)閷⑸陥笃谙藓图{稅期限合二為一,納稅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可一次性完成申報繳稅。
四、免征契稅情況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五、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六、集體土地用于生產經營,需繳納契稅
《契稅法》在關于征稅范圍的條款中,將《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修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這意味著《契稅法》正式實施后,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也要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
因此,2021年9月1日之后通過出讓方式取得集體土地用于生產經營,需要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則不屬此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者鎮(zhèn)的,稅率為1%。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確定。
二、計稅依據
(1)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guī)定繼續(xù)扣除。
(2)對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3)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qū)、縣城、鎮(zhèn)和不在上述區(qū)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qū)、縣城、鎮(zhèn)按照行政區(qū)劃確定。
行政區(qū)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qū)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5)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6)因納稅人多繳發(fā)生的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七)城建稅的征收管理等事項,比照兩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稅收優(yōu)惠
(1)對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且發(fā)生實物交割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銷售且發(fā)生實物交割并已出庫的標準黃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實施扶持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