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私章所屬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舊印鑒卡片(如遺失,請開立單位證明,說明丟失原因,并注明:“有因此引發(fā)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我單位承擔”等字樣)。
3、公安局收回舊公章的收條或報案回執(zhí)或遺失聲明作廢的報紙原件、復印件。
4、公安局的刻章卡原件、復印件。
5、變更印鑒申請書。
6、企業(yè)名稱或法人變更:提供工商局變更通知書原件、復印件。
7、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原件、復印件。
8、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原件、復印件。
9、國、地稅務登記證正本原件、復印件。
10、開戶許可證原件、復印件。
11、法人授權委托書。
1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13、公章、財務專用章、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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